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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依申请公开党务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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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808 更新时间:2018/4/27 10:12:37

为增加党务工作的透明度,监督党组织依照《党章》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根据《绩溪县全面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1、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向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机构咨询相关申请手续,填写《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党务信息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向各级党组织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公开权利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党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口头申请。公开权利人可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4)其他方式申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党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受理。公开权利人的申请符合要求的,有关单位或相应机构应当受理,并当即向公开权利人出具受理回执。

3、答复。各级党组织在受理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发出受理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条件的以电子阅览、抄录、复制等方式公开依申请的党务信息,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制作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

(1)应当全部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可以部分公开的,制作部分公开决定书。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应当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4)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党和国家秘密范围的,制作暂缓公开决定书;

(5)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各级党组织已经主动向社会和内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6)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属于各级党组织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党务信息的,应当及时公开。

4、延长时间。

(1)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各级党组织可以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是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延长的理由及延长后的期限告知公开权利人。

(2)各级党组织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开权利人中止的理由。

5、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要求查阅已公开过的现行文件的,各单位应当给予协助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的要求。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符合《绩溪县全面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3、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

三、依申请公开不予答复的党务信息

1、各级党组织已经主动向党员、组织和群众公开的党务信息;

2、各级党组织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党务信息;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执法执纪等有关的党务信息;

四、监督保障

县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设立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对各级党组织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五、其它事项

1、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是指各级党组织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党务信息的活动。

2、各级党组织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党务信息,适用本实施制度。

3、本制度所称的公开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各级党组织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权利的人,包括党员、群众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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