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831 更新时间:2019/4/1 14:45:58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党史、地方志、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县党史、地方志及县本级档案馆工作规划、计划。
2、研究中国共产党绩溪历史、绩溪地方志,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开展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和绩溪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教育,为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县委、县政府决策服务,发挥党史、地方志、档案资政育人的作用。
3、记载、总结、研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绩溪的实践,跟踪研究县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践过程。
4、承担绩溪县地方党史、党史大事记、党史资料专题等党史书籍的编纂研究出版工作;征集、整理党史文献和重要口述资料及重要党史人物回忆录;开展党史宣传教育,组织或参与组织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党史人物的纪念活动。
5、负责全县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情丛书编纂出版发行工作;收集整理地方志文献资料;组织协调全县读志用志工作。
6、接收县直各单位和其他组织按规定移交进馆的档案资料,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珍贵档案资料;保管档案,维护县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整理、编目、鉴定、数字化、技术保护和开发利用。
7、开展党史、地方志、档案理论研究,组织党史、地方志、档案学术研讨活动,开展与县外党史、地方志及档案部门的协作交流。
8、指导全县党史、地方志工作,指导县新四军历史研究会业务工作。
9、承担中共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地方志研究院)、省档案馆,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市档案馆)及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工作。
|